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21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告:*礼花,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688号意大利商贸城4幢(***)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62040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杨礼花诉被告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礼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保险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