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21执保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礼花,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688号意大利商贸城4幢(***)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62040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皖1721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1万元。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