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2执17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港汇中心写字楼1903-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6204084m。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8日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滁州城南支行18×××37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滁州城南支行18×××3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