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2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港汇中心写字楼1903-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6204084m。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182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