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宁高新区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咏波,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湖北睿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581099144。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黄冈市红安县(思源学校右侧)。
原告***与被告周咏波、睿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咏波、睿升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咏波、睿升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咏波、睿升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