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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1697号
原告:田瑞华,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红丽,缙云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仁川,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温岭市原种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12548138M。
法定代表人:赵仁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田瑞华与被告赵仁川、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田瑞华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瑞华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瑞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16元,减半收取计16408元,由原告田瑞华负担。
审判员李万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陈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