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423民初463号 原告: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温岭市原种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1254813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熙(实习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1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9238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万家社区牛家港口国营水产养殖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NFC6364。 负责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湖滨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423432029800K。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与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划公司)、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营划通海分公司)、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以下简称湖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熙,被告营划公司、营划通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营划通海分公司支付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1,243,473.52元及利息损失(以21,243,47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营划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营划通海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湖管局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欠付被告营划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万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原通海县林业局)将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堤生态修复)发包给被告营划公司和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发包人,四川公司作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签订了GF-2017-0216号《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合同》。2019年10月30日,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与湖管局进行了包括案涉工程的工作移交。湖管局于2021年4月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对包括牵头组织申报杞麓湖相关项目、资金,组织实施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及杞麓湖保护治理等项目作为自身主要职责进行公示,并对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营划通海分公司签订了《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堤生态修复)东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严格按照《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10日开工,2021年1月10日竣工,并于2021年9月9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和交付营划公司。经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营划公司承包的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堤生态修复工程〉东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进行审核,于2021年9月5日作出结算审核说明,根据该结算审定书可确定施工的工程应收工程款为41,806,869.43元。此外,原告还对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堤生态修复工程)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的三个公司进行建设施工,审定金额为1,423,862.35元。按照《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原告的工程款应按结算综合单价下浮26%计算,故原告应收工程款为31,990,741.52元。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但被告营划通海分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完毕原告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1,243,473.52元未付,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营划公司、营划通海分公司共同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根据营划通海分公司与原告的合同约定,原告尚不具备要求与营划通海分公司进行结算的条件,原告也没有向营划通海分公司要求结算。营划公司系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的总承包人,发包人系***。营划公司中标后于2018年3月27日与***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为使工程产生的税收留在通海当地,营划公司在通海登记成立了营划通海分公司实施项目,后营划公司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以营划通海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就承包工程的内容、方式、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双方约定工程单价以建设方审计后的单价下浮26%确定。根据以上约定,就原告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原告应该自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向营划公司、营划通海分公司主张结算,鉴于工程的资金支付唯一来源于建设方,并以建设方审定并通过政府审计为结算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因涉案工程尚未经过审计确认,不具备结算的条件。二、原告要求营划公司、营划通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子项目承包合同中约定,营划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实际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为支付先决条件,并按照收到的建设方款项同比例支付给原告,因建设方原因无法向营划公司按时支付进度款,导致营划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对应的进度款、结算款,则营划公司不承担延期支付的相应责任。营划公司在前期已按建设方拨付的进度款同比例足额向原告拨付了工程款,后期因建设方原因没有支付后续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故营划公司支付原告后续款项的各项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企图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否认与营划公司的约定和结算原则标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求也就不成立。综上,请驳回原告对营划公司、营划通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管局辩称,1.驳回原告对湖管局的全部诉讼请求。2.无论最终由谁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均应依法扣减原告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管养费183,252.83元,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管养费505,045.12元,合计应扣减管养费688,297.95元。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中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即承包人为营划公司,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对争议标的不具有请求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二、本案所涉工程属于政府工程,按照***与营划公司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原告与营化通海分公司签订的《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必须经过政府审计,并以审定金额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本案涉及工程已经提交审计。三、***已经支付承包人营划公司大部分工程款,支付的工程款早已远远超出了原告的起诉金额。四、湖管局并非恶意拖欠营划公司工程款,而是因项目采用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建设期长,情况复杂,建设资金来源根据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PPP项目资金,特别是经过去年中央环保督察“杞麓湖事件”,国家农发行放款审批严,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及时导致,因此不存在拖延不付的情况。五、本案中享有主张工程款权利的合同相对方营划公司并没有对湖管局提起任何诉讼,原告更不具备请求湖管局直接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湖管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六、原告承包的部分工程移交工程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1日,比原定的2021年12月31日移交时间提前,部分工程因已于2021年10月16日拆除,故缩短了原告对相应工程的绿化管养时间,按照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计算结果,因此应当扣减缩短管养期间的绿化管养费688,297.95元。 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工程的由来。 营划公司系2012年4月18日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公路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河湖整治工程等,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湿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变更为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将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发包给营划公司和勘察设计公司,***作为发包人,营划公司作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勘察设计公司作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签订了GF-2017-0216号《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在合同的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2.工程地点:玉溪市通海县坝区北部……;4.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对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项目中:(1)大新河河口湿地及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2)者湾河河口湿地及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3)纳古小海湿地及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4)东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5)杞麓湖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工程二期;(6)恢复重建区鸟类栖息地生态岛;(7)***河口湿地修复工程;(8)中河河口湿地修复工程;(9)杞麓湖南岸湖堤生态修复项目一期;(10)杞麓湖南岸湖滨带保护与恢复工程;(11)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综合服务区,共11个子项目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勘查、设计、采购、施工(EPC)等一体化施工总承包。5.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工程总承包(EPC)的方式承揽工程承包范围内容,负责完成主要包括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含设计管理)、材料采购及采购管理、施工及施工管理、竣工交付、工程质量保修等相关内容。……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范围及建设内容在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内的前提下据实结算的原则,具体合同单价由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行工程量及计价依据编制,报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认定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和结算的依据。若有政府审计,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十一、补充协议:若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后续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则本合同建设内容全部纳入PPP项目进行一体化实施,费用列入PPP项目总投资。在合同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2预付款:本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承包人不得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否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工程进度支付时间:发包人垫付部分工程款,等“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PPP)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发包人协调项目公司与承包人确定完成的工程量,由项目公司向其支付工程费用并列入项目总投资;3)缺陷责任保修金在支付工程尾款时按工程结算价的3%一次性扣留,等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12.4工程款支付。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待“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PPP)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发包人协调项目公司与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由项目公司直接向承包人支付,费用列入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PPP)项目总投资。工程进度支付时间:根据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PPP)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承包人在符合放款要求条件下,按监理、造价及发包人审定的进度计量金额的80%支付,其余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完成,以审计审定的结算价为依据,扣除保修金3%外一次付清等内容。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其中路基路面工程保修期为1年,管线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它附属设施的保修期限为1年;其他约定:工程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二年的14日内退还给承包方。 在案涉工程投标时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2018年3月22日,营划公司与案外人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营划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勘察设计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工程投标,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联合体由牵头方负责与业主联系。(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2)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包括工程价款支付)均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联合体内部的资金结算,拨付由联合体内部协议确定,与招标人无关。(3)联合体分工原则:联合体牵头方负责本工程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任务,即工程实体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负责协调联合体内部事宜。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设计各项工作。(4)联合体责任划分:联合体组成单位就各自承担的工程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即联合体牵头方承担施工相关责任,联合体成员承担设计相关责任。(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统一承担,联合体内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等内容。联合体成员之间的上述约定发包人***在投标时是知晓的。 二、涉案工程的取得。 原告是于1998年8月20日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种子生产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设计服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等。2022年10月18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2年12月16日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施工资质。2018年11月,营划公司将上述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营划通海分公司的名义转包给原告,营划通海分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YHTH2019028号《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东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工程地点:玉溪市通海县坝区北部……3.工程内容: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图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调整和变更,工程内容以主管部门、设计方、监理以及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最终认可的施工图为准。如承包范围有所增加或减少,双方另行协商。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1.工程承包方式:包含项目管理,对外协调,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资料归档等全过程施工管理。乙方组织人员、机械、材料及检测设备涉及的所有相关资源,报甲方认可。乙方负责完成合格的工程检测资料、验收资料及属于乙方的结算审计资料,协调与周边群众关系,保证工程正常顺利施工。2.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原则为综合单价包干。……第三条: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方式:1.甲方按照综合单价与乙方结算承包工程款。综合单价为甲方中标综合单价下浮26%(中标综合单价见附件)。工程变更、清单漏项、工程签证、材料价格涨跌等新增或变更综合单价,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方式进行调整,经建设方认可后,甲乙双方的结算综合单价也随之调整为调整后的建设方审计后的单价下浮26%。2.工程量:工程量按照经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计单位、负责过程审计的机构共同确定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经确认的工程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乙方应派遣相关人员共同与甲方进行工程量确认并提供相应资料。3.工程承包工程款:为本条确认的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最终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工程款=本条原则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甲方结算综合单价下浮26%。第四条:施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工程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第六条: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1.根据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PPP项目资金到位支付情况,符合支付条件时,乙方向甲方提交成套的符合要求的支付申请资料(工程量应经业主、总包单位、监理方、造价审定认可),报甲方审批,甲方在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后,30日内完成款项支付。甲方应支付的工程款=按照已审定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款的80%。2.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完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则以审计审定的结算价为依据,乙方向甲方提出结算申请,甲方应在乙方提交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结算申请经双方确认无误,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认定分包工程款的97%,剩余款项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甲方拿到建设方返还的保修款后30天内支付。……4.分包工程款拨付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拨付款项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最终税率按照开票当期国家现行税率为准),乙方即发起支付流程,否则支付日期顺延。乙方工程承包标段工程,甲方进项税抵扣补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5.如因业主原因无法向甲方按时支付进度款,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条约定支付乙方与本协议相对应的进度款、结算款,则甲方不承担延迟支付的相关责任。乙方应积极筹措资金解决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材料欠款纠纷,避免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工程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营划公司。 另,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盆景园生态公厕、***生态公厕、万家大沟生态公厕三项工程,均是由原告施工并交付营划公司。 三、营划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审核情况。 经***委托:1.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造价公司)针对营划公司承包的通海县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工程)东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进行审核,于2021年9月5日作出工程结算审定书,送审金额49,201,165.40元,审定金额41,806,869.43元。2.针对营划公司承包的通海县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工程)南岸湖堤生态修复项目一期工程进行审核,于2021年9月5日作出工程结算审定书,送审金额31,025,523.38元,审定金额28,208,400.22元,其中本案所涉增加三个厕所工程的审定金额为:盆景园生态公厕126,863.59元、***生态公厕755,052.08元、万家大沟生态公厕541,946.68元,三项工程的总价款为1,423,862.35元。在工程结算审定书中载明:本项目所有绿化的养护期均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结算审核中的绿化养护期与建设单位讨论后,暂按工程实际完工及投入运营情况计算。该审定金额中包括了原告所完成的工程在内。 2022年11月17日,云岭造价公司作出《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结算绿化养护费扣减报告》,内容如下:受***的委托承担了“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工程结算已于2021年9月份审核完成并出具了成果文件。由于本合同属于PPP建设项目中的一部分,按项目建设需要,所有绿化工程已于2021年11月20日移交至建投运维单位管理。此外,由于政策原因,部分绿化已于2021年10月15日拆除。鉴于此,原结算审核中已计算的绿化养护期已发生变化,为便于后期付款和真实反映投资情况,对绿化部分减少养护期的,养护费用需从原结算审核总价中扣减,按已拆除和已移交分两部分计算,即:1.已拆除的绿化部分,包括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工程二期东侧地块、东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六街绿化,扣减养护期从2021年10月16日至12月31日;2.已移交的绿化部分,除已拆除的部分外剩余的所有绿化,扣减养护期从2021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其中原告所完成的工程中扣除绿化养护费的有:1.东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六街绿化已拆除部分183,252.83元,绿化未拆除部分503,734.11元;2.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工程一期绿化部分***生态厕所1,102.9元,万家沟生态厕所208.11元。总计688,297.95元。 2021年11月21日,项目公司通海秀杞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将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及南岸湖滨带的管养移交给第三方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原告所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 原告根据通海县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工程)东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结算审核说明中审定的金额,确定东北岸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的总价款为41,806,869.43元。根据通海县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工程)南岸湖堤生态修复项目一期结算审核说明中审定的金额,确定增加的盆景园生态公厕(工程款126,863.59元)、***生态公厕(工程款755,052.08元)、万家大沟生态公厕(工程款541,946.68元)三项工程的总价款为1,423,862.35元。上述两项共计43,230,731.78元。被告营划公司、营划通海分公司对此无异议。 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情况 ***作为政府方代表(甲方)于2019年10月与通海秀杞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乙方)签订了《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政府方前期实施内容审核及清算》,约定: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后,乙方可向甲方支付审定数额的80%,剩余20%待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予以支付,若审计部门明确对此项内容不再审计,乙方可向甲方支付除质保金(3%)外的全部款项等内容。营划公司于2022年1月向湖管局提交的项目工程款拨付申请中载明:截止2022年1月,***已拨付营划通海分公司工程款(含设计费用)4笔,共计19,500万元。根据项目竣工结算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暂定金额30,153.55万元,支付比例64.66%。按照***与营划公司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与通海秀杞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PPP项目公司)清算协议约定,在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审定数额的80%,***及湖管局尚欠营划公司工程进度款4,622.84万元,其余20%工程款待政府审计审定的结算价为依据再行支付,并要求湖管局支付公司工程进度款4,622.84万元。 本案所涉工程,***已支付营划公司工程款10,747,268元,营划通海分公司又将该款支付原告,与云岭造价公司作出的审定金额相减后,现尚欠32,483,463.78元(含双方争议的养护费用在内)。 六、***与湖管局之间的工作移交情况 2019年10月31日通海县人民政府作出移交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载明:涉及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所有工作及资料、台账全部移交至湖管局(包括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PPP项目),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支出,以2019年10月12日为界,已向***开具了收款发票但还未支付的,待资金到位后,仍由***进行支付,其余通过承接手续方式交由湖管局完成支付。2019年10月30日***与湖管局进行了移交工作。2021年4月,湖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对湖管局的机构概况及主要职责进行公示,其中包括牵头组织申报杞麓湖相关项目、资金,组织实施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及杞麓湖保护治理等项目,并负责监督管理。 七、营划公司的管理。 营划公司将其从***承包的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分包给本案的原告等公司。营划公司在通海成立了项目部,并承担了全项目检测、竣工图绘制、辅助设计等,参加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的相关例会,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结算,工程款的追收等工作,发放项目部工人工资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营划通海分公司签订的《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以及营划公司和营划通海分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二、原告所完成的工程款的认定及应付金额。三、被告湖管局如何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一、关于《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以及营划公司和营划通海分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营划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后又将工程中的部分分包给原告,而原告并未取得符合投标时约定的资质等级,故原告与营划通海分公司签订的《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虽然《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原告所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且已交付营划通海分公司,故营划通海分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本案的责任应当首先由营划通海分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营划公司承担。 二、原告所完成的工程款的认定及应付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委托的云岭造价公司对包括原告所做工程在内的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湿地公园及南岸湖堤生态修复)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为289,500,164.24元,由于该结算审核报告系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公司所做,且原告及被告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原告根据该审核报告确认其所完成的工程款为43,230,731.78元,对此营划公司和营划通海分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云岭造价公司出具的结算绿化养护费扣减报告是否采纳问题。本院审查认为,首先,云岭造价公司系建设方委托的有资质的咨询服务公司,原、被告均认可了该公司所作出的对涉案工程价款的审核报告,且原告还依据该审核报告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其次,该审核报告中对管护费的计算时间系到2021年12月31日,而总承包人营划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已将湿地公园及南岸湖滨带管养移交给第三方,故原告所做工程中未拆除绿化部分的养护费只应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止,已拆除绿化半部分的养护费只应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而审核报告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故云岭造价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中多计算了养护费。第三,在该绿化养护费扣减报告中所载工程内容与原告所做的工程对应的部分,扣减金额为688,297.95元,虽然原告不予认可,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清单所记载的工程内容与扣减的工程内容一致,可以确认该扣减金额成立。综上,原告主张的工程款43,230,731.78元中应扣除多计算的养护费688,297.95元,原告的工程款应为42,542,433.83元。对原告不予扣减养护费及养护费扣减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在原告与营划通海分公司签订的《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原告按照综合单价与营划通海分公司结算承包工程款,综合单价为建设方审计后的单价下浮26%。虽然合同无效,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作为计算工程款的参照,且营划公司在涉案工程中成立了项目部、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还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故营划通海分公司收取的26%的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按双方约定处理。故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按结算综合单价下浮26%认定。另,虽然《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于2021年9月5日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束,而从其合同内容及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受制于被告营划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约定,即被告营划公司所付工程款项资金来源于建设方***,而***的资金又来源于地方财政审批,被告***对于资金的拨付比例与被告营划公司对施工方的付款能力直接关联。因此,《子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条件的约定应受总包合同付款条件的约束,故案涉工程项目在政府尚未审计结束及建设方***尚未全额拨款的情况下,基于***与营划公司合同的约定,***作为建设方至工程验收合格并经第三方审计结束时应拨付营划公司的工程款应达审核金额的80%,故营划通海分公司按照同比例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应为34,033,947.06元(42,542,433.83元×80%),工程款按双方合同约定下浮26%,扣减被告营划通海分公司已支付的10,747,268元,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本院支持14,437,852.82元(34,033,947.06元×74%-10,747,268元),超出部分暂不予支持。基于上述分析,营划通海分公司自云岭造价公司作出审核报告之日起,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但其未按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即2021年9月6日起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关于被告湖管局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未取得符合投标时约定的施工资质,营划通海分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属于违法分包,但不属于多次违法分包,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案外人***虽然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上签字,后因机构合并,职能分工的改变,自2019年10月涉及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事务及款项支付已转给被告湖管局,故应由被告湖管局在欠付工程款中对原告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4,437,852.82元及利息损失(以14,437,852.8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欠付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18元,减半收取计74,009元,由原告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720元,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