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温 岭 市 人 民 法 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3)浙1081执1285号
被罚款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在执行(2023)浙1081执1285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移交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无法移交理由,其拒不交付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