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423民初433号
申请人:昆明东方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丽苑路梁源小区116栋5**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9B46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温岭市原种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712548138M(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东方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东方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以5,138,965.58元为限额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东方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5,138,965.58元为限额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