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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8744号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9。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8M。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