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8744号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9。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8M。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