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202执15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梦梦,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清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广东粤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3号恒裕轩A幢512房,组织机构代码32480323-X。
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将军生态美食山庄,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02600123605。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梦梦与被执行人***、广东粤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将军生态美食山庄、***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粤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将军生态美食山庄、***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20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梦梦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20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梦梦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42400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