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2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69771490X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28号4层4B0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立,经理。
***与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判决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167 507.4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5执28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申家杰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庞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