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3437号
原告:北京皇庭丽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魏素梅,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28号4层4B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前进。
原告北京皇庭丽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现原告北京皇庭丽彩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皇庭丽彩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皇庭丽彩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