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9579号
原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彦峰、高莉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娟,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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