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6455号
原告: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福银高速咸阳北马庄出口引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49360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路28号4层4B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771490X1。
法定代表人:**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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