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0417号
原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28号4层AB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受理后,查明该案与本院2023年1月13日受理的(2023)陕0116民初1304号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且基于相同的事实,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陕0116民初1304号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对两案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