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6518号
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辛永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托雅,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路8号俱乐部1幢三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范玉海,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浩文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