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19078号
原告: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翠湖路8号俱乐部1幢3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88***3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馨阳力量(北京)安全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1800600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馨阳力量(北京)安全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原告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七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