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付某某与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331号
原告:付某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明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46555731C。
法定代表人姓名:***,总经理。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2月10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