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65557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东华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金水小区。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职工,住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雨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汇安高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丁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