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晋0110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景福北路8号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飚,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中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队员。

被执行人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81号1幢4层C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华,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东,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源人社监理字[2019]第1002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组织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是:一、强制被执行人依法执行晋源人社监理字[2019]第1002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足额支付郑铮工资30265.35元、任慧杰工资4001.25元、肖虎工资8713元、侯悦工资6867.14元、李利工资3309.96元、段佳妍工资11697.01元、宋敏工资12264.8元、成艳芬工资13227.42元、张瑞萦工资8048.28元。二、由被执行人承担全部执行费用。事实和理由为:2019年9月3日,牛志斐等人至申请执行人处投诉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经调查,被执行人拖欠郑铮工资30265.35元、任慧杰工资4001.25元、肖虎工资8713元、侯悦工资6867.14元、李利工资3309.96元、段佳妍工资11697.01元、宋敏工资12264.8元、成艳芬工资13227.42元、张瑞萦工资8048.28元。申请执行人按规定于2019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晋源人社监令字[2019]第1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2019年9月15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被执行人拒不按照要求改正,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晋源人社监理字[2019]第1002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限其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15日内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晋源人社监理催字[2020]第1002号《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赵利东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陆海公司欠发员工工资明细表、陆海公司欠发员工工资明细表(财务管理部、路桥分公司核实)、陆海公司欠发员工工资明细表(财务管理部核实);晋源人社监令字[2019]第1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晋源人社监理字[2019]第1002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晋源人社监理催字[2020]第1002号《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执;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郑铮举报(投诉)登记表、两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任慧杰举报(投诉)登记表、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肖虎举报(投诉)登记表、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侯悦举报(投诉)登记表、两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交易明细、说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李利举报(投诉)登记表、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段佳妍举报(投诉)登记表、两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记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宋敏举报(投诉)登记表、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成艳芬举报(投诉)登记表、两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张瑞莹举报(投诉)登记表、两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转款记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被执行人陈述,其对《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拖欠职工工资的数额没有异议,但提出:第一,被执行人欠付工资涉及100多名员工,远不止这几名投诉人,同样是员工,被执行人必须同等对待。第二,被执行人被投诉时,内部出现问题,单位当时面临倒闭,故工资没有按时发放;在新任领导上任后,领导个人从外面借款200万元,给员工缴纳了保险,余款按照比例支付了部分欠付工资。第三,今年因为疫情,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无法及时给工人发放工资,但被执行人作为施工单位回款时间比较固定,一般在中秋节和过年前,被执行人承诺在回款后会及时解决欠付工资问题。第四,被执行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偿还拖欠的工资,也与几名投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目前除了段佳妍外,其余八名投诉人都同意撤诉,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撤销投诉申请书。综上所述,其没有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陆海公司欠发员工工资明细表;情况说明;郑铮的撤销投诉申请书、工资说明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任慧杰的撤销投诉申请书及工资说明;肖虎的撤销投诉申请书及工资说明;侯悦的撤销投诉申请书、工资说明、抵扣说明及两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李利的撤销投诉申请书、工资说明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段佳妍的工资说明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宋敏的撤销投诉申请书及工资说明;成艳芬的撤销投诉申请书、工资说明;张瑞萦的撤销投诉申请书、工资说明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侯悦等人陆续向申请执行人投诉被执行人拖欠其工资。

2019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询问了被执行人的办公室副主任赵利东,其表示需要核对欠薪情况,在公司回款后将一并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保的问题。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晋源人社监令字[2019]第1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9年9月15日上午9时前核对清楚拖欠职工工资数额,并全部发放。

申请执行人通过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拖欠郑铮工资32221.11元、任慧杰工资4001.25元、肖虎工资8713元、侯悦工资18108.04元、李利工资3802.76元、李立新工资17069.8元、段佳妍工资22567.05元、刘佳涛工资12250元、宋敏工资12264.8元、刘鑫鑫工资27463.78元、成艳芬工资20011.48元、张瑞萦工资25774.84元、路盼攀工资41529.43元、柴艺强工资1168.5元,遂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2019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晋源人社监理字[2019]第1002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大概内容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决定限其15日内支付郑铮工资32221.11元、任慧杰工资4001.25元、肖虎工资8713元、侯悦工资18108.04元、李利工资3802.76元、李立新工资17069.8元、段佳妍工资22567.05元、刘佳涛工资12250元、宋敏工资12264.8元、刘鑫鑫工资27463.78元、成艳芬工资20011.48元、张瑞萦工资25774.84元、路盼攀工资41529.43元、柴艺强工资1168.5元;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对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进行核实后,于2020年7月2日作出晋源人社监理催字[2020]第1002号《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铮工资30265.35元、任慧杰工资4001.25元、肖虎工资8713元、侯悦工资6867.14元、李利工资3309.96元、段佳妍工资11697.01元、宋敏工资12264.8元、成艳芬工资13227.42元、张瑞萦工资8048.28元;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执行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执行人通过沟通与郑铮、任慧杰、肖虎、侯悦、李利、宋敏、成艳芬、张瑞萦就欠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上述投诉人已向申请执行人递交了撤销投诉申请书。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向郑铮支付工资1955.76元,向李利支付工资492.8元,向段佳妍支付工资10870.04元,向张瑞萦支付工资17726.56元。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向侯悦支付工资10793.52元。2020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向侯悦支付工资3355.38元。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其直接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展开调查询问,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被执行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例规定,系程序违法。

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存在以下不当之处:第一,被执行人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后,陆续向郑铮、李利、段佳妍、张瑞萦、侯悦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且其已经通过沟通与除段佳妍以外的其他八名投诉人就欠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他八名投诉人明确表示撤销投诉,申请执行人在此情况下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时,未将被执行人已支付侯悦的3355.38元从欠付工资中予以扣除,仍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侯悦工资6867.14元,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第三,涉案的十几名投诉人虽然均是投诉被执行人拖欠工资事宜,但拖欠工资的时间、数额和具体情况均不相同,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后支付相应工资的数额也不一致,据被执行人陈述部分人员还存在抵扣工资的事实,故申请执行人针对十几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统一制作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既不利于查明欠薪事实,也不利于法院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数额,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晋源人社监理字[2019]第1002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提出的支付郑铮工资30265.35元、任慧杰工资4001.25元、肖虎工资8713元、侯悦工资6867.14元、李利工资3309.96元、段佳妍工资11697.01元、宋敏工资12264.8元、成艳芬工资13227.42元、张瑞萦工资8048.28元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边晓婷

人民陪审员  申玉婷

人民陪审员  温 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邢竹阳

书 记 员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