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盂县聚鑫物资经销部与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2民初61号
原告:盂县聚鑫物资经销部。
负责人:杨卫强。
被告: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盂县聚鑫物资经销部诉被告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盂县聚鑫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7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慧瑛
人民陪审员  许红杰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