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3761号
原告:**,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文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