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3761号

原告:**,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文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