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109号
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祺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49元,减半收取2050.24元,由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蔡学雷
人民陪审员 麦大轩
法官助理 张熙锋
书记员 陈亚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