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2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和龙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5380982J,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兴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秦君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4745XB,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中路航海国际广场B座2003室。
法定代表人:陈书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和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