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6488号
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西路上阳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171393X1。
法定代表人:赵相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军,韩志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中路航海国际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4745XB。
法定代表人:陈书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信用代码:91410300558342122R。
法定代表人:罗克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9969元,由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