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天龙门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2民初892号
原告:三门峡天龙门业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黄南二街坊建设浴池综合楼1层06、07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0700829885。
法定代表人:李狗群
被告:河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4745XB。
法定代表人:陈书同,
原告三门峡天龙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天龙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天龙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