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7205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中路航海国际广场B座2003室。
法定代表人:陈书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岩,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被告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95985.12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13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由于是***作为包工头雇佣***,在郑州市院进行房屋窗户刷漆工作(该改造项目由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发包,由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施工该项目,由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2020年12月20日早上8、9点钟***在工作时,被楼顶突然落下的水泥砸中头部,被赛利宾送往郑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果为“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处损伤(胸腹部软组织损伤)”并进行“开颅血肿清除+颅骨骨折整复+颅骨修补+颅内压探头置入术”手术治疗。后自称赛利宾领导***对相关医疗费用进行支付。现***就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不仅是被告是明确、具体、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区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于2020年12月20日早上在被告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项目处施工时受伤,后自称领导的***对相关医疗费用进行支付,但经调查核实,沁河路60号院改造提升工程施工单位为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宏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