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21执601-1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