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91-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齐商银行桓台县支行;账号:80×××58);******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