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1执11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3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素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37-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