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1执11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3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37-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