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代笠等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执复33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西北片六号一段。
法定代表人单洪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燕坝村5组。
被执行人代笠,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一品家园4号楼3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长岭县馨庆小区2号楼4单元501室。
申请复议人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字执异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