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被代笠、某某、长岭县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22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代笠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岭县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代笠、**、长岭县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