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博友亚兴环保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民初631号 原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西四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724048X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博友亚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小区20号楼17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0MXR1Y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海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江苏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467634391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博友亚兴环保有限公司、新疆海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9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钻机合作服务合同》,按约:原告将1台ZJ**/3150J型钻井设备{详见:《设备及附件资产交接清单》}租赁给被告一使用,租金为220万元/年,租期两年,租金总额为440万元。租期届满后,双方于2021年8月9日续签订了《钻井设备租赁协议书》,按约:原告继续将上述钻井设备租赁给被告一使用;租金为248.6万元/年,租金总额为248.6万元,租赁期限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止。经原告与被告一协商一致,前述两份合同的租金总额合计688.6万元用于冲抵原告欠被告一的等额欠款。被告二做为被告一的连带保证人{其它详见:《钻井设备租赁协议书》}。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被告一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支搪,至今不予返还租赁的上述设备(包括设备附件)。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完好返还占用原告1台ZJ**/3150J型钻井设备(包括设备附件,其总价值为800万元)至陕西省靖边项目部,并承担运输费用;判决被告一支付自租期届满始至返还上述设备止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暂定为1L64674元(即从2022年6月14日开始至2022年12月1日丘,按每日租金计算)。租金总额688.6万元用于冲抵原告对被告的全部欠款;冲抵后的剩余1300000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多次去送达,但均无法找到被告,而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00元退回原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