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1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四镇西四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724048XE。
法定代表人:***
***具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辽0381民初3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