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民特2号 申请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西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 申请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申请人辽河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辽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