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花都大道西段9号2栋1单元23层2312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相
被执行人四川茂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林。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茂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25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402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3、电话询问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案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402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云
审判员 蒲邦槐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智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