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冶兴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4296号
原告:成都冶兴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欧城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谭兴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花都大道西段9号2栋1单元23层2312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麒刚,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冶兴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冶兴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冶兴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冶兴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16元,由原告成都冶兴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竹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