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花都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正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期祥,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众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v>

法定代表人:陈付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期祥、***、四川众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29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中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古莉玲

审 判 员 胡 钉

审 判 员 阎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毛 丹

书 记 员 刘宥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