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7民初124号
申请人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寇爱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寇爱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寇爱菊款项81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