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7民初124号
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李道峰,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生,住夏津县。
被告:***,女,汉族,1982年1月3日生,住址同上,系***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殿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