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

某某、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终1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梅,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霍庄。
法定代表人:李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辉,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夏津县万盛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7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计款8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振平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马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