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76号
原告:重庆时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金科天籁城美社第15幢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120893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532号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12491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时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时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时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