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财保1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人和金科天籁城美社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12491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申请人)***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执保3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原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查封了担保物。因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