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2073号
原告: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532号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12491T。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杰,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夏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伦杰,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棠香南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704XQ。
负责人:闫火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江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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