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保3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时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金科天籁城美社第15幢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12089303。
法定代表人:白时伦。
被申请人: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金科天籁城美社第15幢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12491T。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时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247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民初7467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时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9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9万元。
三、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人所有的位于王牌路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