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天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解虎成、***、***、解雨泽、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陕西海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周至县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2民初1135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解虎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解雨泽,男,201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系解雨泽之母。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竞,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天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周至县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
经营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解虎成、***、***、解雨泽、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陕西海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周至县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6年12月5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902元,剩余90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