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解虎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解雨泽,男,2013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海天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
本院在执行解虎成、***、***、解雨泽与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陕西海天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周至县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解虎成、***、***、解雨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6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标的为413262.79元及逾期利息。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19554.7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86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贺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