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6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XX基地XX路XX号XX大厦,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因涉案工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区域,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艳 枫
审 判 员 张 鸿
审 判 员 孙 * 花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婷
书 记 员 杨 琳